自从苏宁系38家公司提交重整草案后,债务规模与资产价值的巨大落差迫使重组方案必须具备“高效回收”和“风险隔离”双重功能。信托结构恰好满足了监管要求与债权人利益的双重考量,因而成为首选。
信托方案的法律属性
在中国破产法框架下,信托被视作“财产专用工具”,其设立后,受托资产与原公司资产实现了法律上的分离。债权人作为受益人,拥有对信托收益的优先受偿权,这一点在破产清算中是难以复制的。
资产不足与清偿预期的矛盾
据审计,苏宁系总负债约2387亿元,账面资产仅968亿元,清算后普通债权人的回收率预计不足4%。若走传统破产程序,债权人只能接受象牙塔般的极低回收。信托方案则通过将资产注入专用信托,确保未来运营现金流先行用于偿付,避免了“一刀切”清算的极端损失。
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设计
信托的核心优势在于“债权人优先”。所有债权人共同成为信托受益人,信托收益分配规则依据债权比例排队;同时,设立由债权人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,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监督,防止资产被再次侵蚀。张近东个人资产的全额注入,进一步提升了信托的抵押力度,降低了追索成本。
- 法律上实现资产与公司业务的独立,保护债权人免受未来经营波动影响。
- 信托收益优先分配,提升实际回收率,超过破产清算的预期。
- 债权人管理委员会参入决策,提升透明度,抑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。
从资本结构的角度审视,信托方案把原本混乱的债务链条重新梳理为单一的受益关系,既满足监管对资产保全的硬性要求,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可预期的回收路径。正是这些制度层面的优势,使得苏宁在债务重组的十字路口,毅然选择了信托这条相对稳妥的道路。
